当地时间6月6日,备受关注的“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授权风波由美国加州JAMS国际仲裁中心就授权有效性问题作出终局认定。这意味着围绕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之间长达数年的授权风波,在授权有效性方面宏联公司迎来胜利。根据该裁决,宏联公司享有的独占许可权及转授权权利持续有效,宏联公司有权继续正常开展“Paul Frank”品牌相关业务。
裁决显示,美国加州JAMS国际仲裁中心裁决驳回保罗公司在此次仲裁中提出的所有救济请求;宣布宏联公司没有构成主许可协议中定义的重大违约;宣布保罗公司对主许可协议的所谓终止无效。
美国加州JAMS国际仲裁中心裁决支持宏联公司对保罗公司违约的反请求,保罗公司需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宏联公司所耗费的成本。
此外,裁决还显示,命令保罗公司必须根据主许可协议的条款:在最终裁决出具后30天内向宏联公司提供经公证的最新授权书和经公证的最新维权授权委托书、一整套完整的保罗公司所拥有的和“Paul Frank”品牌相关的商标注册证书;持续于宏联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时提供上述正式文件的替换和更新;不可干涉宏联公司与其被许可方的关系。
接下来,美国加州JAMS国际仲裁中心将对保罗公司赔偿损失问题作出进一步裁决,确定保罗公司应当赔偿宏联公司的具体金额。
今年5月底,保罗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也在上海迎来了终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保罗公司系“Paul Frank”品牌的权利人,宏联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将“Paul Frank”品牌许可第三方使用。
另一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保罗公司就其单方解除《主许可协议》与宏联公司发生争议以来,通过多种方式表示,该案件原告红纺文化有限公司(宏联公司国内被许可商)对“大嘴猴品牌”丧失权利。保罗公司向原告分许可商发函、向电商平台发函投诉、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声明函》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判决保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据悉,2015年1月1日,宏联公司与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实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保罗实业公司将“大嘴猴”知识产权许可给宏联公司,许可方式为独占的、可再许可的、不可转让之许可,许可期限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2022年9月,保罗公司称宏联公司违约违规,发布解约声明函。
记者了解到,目前保罗公司尚未针对此次裁决作出声明。其微信公众号上最近一篇稿件标题为《关于红纺公司称“终审判决认定宏联国际独占许可及转授权权利依然有效”的严正声明》,该文更新时间为5月31日,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内容进行了重点标注。其中包括“保罗弗兰克公司与宏联公司之间的上述争议仍在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中”“《主许可协议》是否于2022年9月23日解除等争议,均应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后确认”等。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目前,宏联公司享有的“Paul Frank”品牌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权及转授权权利持续有效已获得仲裁裁决确认,根据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规定,在该独占许可权的许可期限、许可地域内,保罗公司不得自行使用、也不得自行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而且,保罗公司及相关主体在许可期限内(包括在保罗公司和宏联公司争议期间)所实施的损害宏联公司独占许可权及转授权权利的行为,或依法需承担违约以及侵权责任。
“Paul Frank”品牌是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大量粉丝。业内人士称,从此前的中国庭审,到如今的美国仲裁,标志着知识产权授权业务模式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取得了新的里程碑式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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