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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国领标志服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年
注册资金: 人民币 100 - 200 万元
营业执照:
注 册 地:
公司性质: 私营独资企业
产品分类
产品详细
产品关键字:食品药品标制服,
产品分类:服装,职业装
产品编号:201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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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
折叠***章着装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制服
食品药品监督制服***条 凡在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乡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是指经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授予行政执法证的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范围标准,一律按服装数量减半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员统一着装事宜另行规定。
折叠第二章服装和标志类别
食品药品监督制服样式食品药品监督制服样式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服装,包括食品药品监督:春秋服、食品药品监督夏服、冬食品药品监督服、食品药品监督防寒服四类以及帽子。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纽扣和领带。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春秋服、食品药品监督冬服:春秋服、食品药品监督冬服均为毛涤混纺面料,上衣为小翻领西服式样,单排三粒扣,两个暗口袋;西裤为简裤。
食品药品监督夏服:衬衫为涤棉混纺面料。短袖衬衫为小翻领,单排四粒扣,两个明口袋。长袖衬衫为竖领,单排五粒扣,两个明口袋;西服简裤或裙子为毛涤混纺面料。
食品药品监督防寒服:桃皮绒涤纶复合布面料,配SEE能量棉保暖内胆,竖领,两个暗口袋,后腰下方中间开叉。
折叠第三章供应标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服装
(一)食品药品监督春秋服:包括上衣和裤子。***着装发2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二)夏食品药品监督服:包括长袖衬衫、短袖衬衫、夏裤或裙子。***着装发2套(女同志裤子、裙子自选一种),热区使用2年,温区使用3年,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三)食品药品监督冬服:包括上衣和裤子。***着装发2套,热区使用5年,温区、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1件。温区使用10年,寒区使用8年,期满换发1件。
第五条 帽子
春秋服和夏服分别配发帽子一顶,男士为大檐帽,女士为大檐帽或圆帽,使用4年,期满换发1顶;寒区配发冬帽1顶,使用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
食品药品监督帽徽、食品药品监督肩章、食品药品监督臂章、胸章随执法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着装发2条,使用3年,期满换发1条。
折叠第四章服装管理
第七条 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执法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执法服装及标志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执法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标志、颜色,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第十条 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一)离休、退休以及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外,还应加收制服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个人自负30%的工料费不退)。
(二)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服装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三)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休病假、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制作服装。
(四)离休、退休人员,一律不制作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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